一、“四保”企业白名单制度
(一)政策内容
按照一张单子、上下贯通、联动保障的原则,在优先支持城市运行保障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工业领域“四保”企业白名单,应急状态下保障其稳定生产,确保不停工不停产不停运,稳住经济运行基本面。
(二)适用对象
生产经营状态正常、诚信度好的工业企业,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能够严格执行《河南省“四保”企业(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要求,均可自愿申请纳入工业企业“白名单”。
(三)白名单企业遴选标准
1.省级工业企业白名单标准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
(2)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工信部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工信部重点防控医疗物资储备企业;
(4)“万人助万企”省领导包联企业;
(5)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主板及境外公开上市的工业企业;
(6)年进出口额2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7)其他产业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覆盖面广,需省级协调保障的链主型工业企业。
2.市级工业企业白名单标准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
(2)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万人助万企”市领导包联企业;
(4)在“新三板”上市的工业企业;
(5)年进出口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3.县级工业企业白名单标准
(1)规上工业企业;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企业;
(3)“万人助万企”县领导包联企业;
(4)准规上工业企业清单中的企业。
(四)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提交《工业企业“白名单”申请表》,经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入库工业企业“白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其中:申请县级工业企业“白名单”由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市级工业企业“白名单”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省级工业企业“白名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准。
(五)日常管理
1.“白名单”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测“白名单”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根据企业生产运营情况,动态更新、补充“白名单”企业库,做到符合标准的工业企业“应入尽入”。发现企业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环保、金融、疫情防控等政策规定的情形,应及时移出“白名单”。
2.“白名单”企业要制定疫情防控和闭环管理方案,应按申报的省、市、县三级“白名单”的范围,上报各级工信部门。各级工信部门应对企业制定的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没有按照方案执行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退出“白名单”企业库。
3.入选省级“白名单”的工业企业应及时在河南省工业运行监测智能化平台注册备案,并按要求填报企业有关数据。
(六)承办科室及联系电话
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2965057
二、二季度鼓励企业满负荷生产政策
(一)政策内容
对2022年第二季度满负荷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财政奖励。对2022年第二季度满负荷生产且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财政奖励。奖补资金由省级和属地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二)适用对象
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独立法人),是指2022年4月1日前纳入省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且2022年6月30日前仍在库的企业。
(三)政策标准
1.满负荷生产标准。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二季度满负荷生产:
(1)主要能耗为电力的企业,季度用电量不低于去年同期且月均用电量达到去年月用电量峰值80%(含)以上。
(2)主要能耗为燃气或煤炭的企业,燃气或煤炭等季度用量不低于去年同期且月均用量达到去年月用量峰值80%(含)以上。
(3)发电、供水、燃气等企业,季度发电量(供水、供气)不低于去年同期且月均产出达到去年月产出峰值的80%(含)以上。
(4)因能源供给方式发生变化,或因2021年7月1日后技术改造导致能耗水平发生重大转变,或确实无法采用1、2、3项标准进行认定的企业,季度营业收入不低于去年同期且月均营业收入达到去年月营业收入峰值的80%(含)以上。
2.排除条件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目录的企业不得申报。(通过“信用河南”查询)
(三)数据资料来源
(1)企业用电量数据由各地电力公司审核提供,营业收入数 据从企业税务申报表中提取。
(2)自备电企业情况在审核资料的基础上,由当地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现场核实。
(3)转供电、租赁其他企业厂房生产或园区内企业的用电量明细需要由转供电主体、租赁房东或园区管理部门盖章认定;同时提供经电力部门盖章的转供电主体、租赁房东或园区用电总表以及相关电费往来票据。
(4)集团子公司(独立法人)用电量数据无法由电力公司直接提供的,由集团总部审核盖章认定;同时提供集团用电总表及与集团内部电费往来票据。
(5)新投产企业相关数据可参考投产后一个季度的同比、环比数据。
(6)以燃气为主要能耗的企业,燃气数据由各地燃气公司审核提供。
(四)申报流程
1.企业根据正式申报文件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2.各县(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辖区的企业申报和审核工作;各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辖区的企业申报和初审工作。
3.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上报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核,并汇总各县(市)审核结果。
4.市、县分别将确定奖励企业所需奖补资金的50%部分,上交省财政厅指定账户。省财政厅按直达资金的要求,统一将全部奖励资金直接支付到获奖企业账户。
(五)承办科室及联系电话
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2965057
三、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一)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类
1.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承办科室:中小企业服务办公室)
2.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一是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由省财政每年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承办科室:中小企业服务办公室)
3.高成长性企业奖励。对营业收入连续三年实现高速增长且年度最低增速不低于30%的规模以上制造业培育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承办科室:中小企业服务办公室)
4.头雁企业奖励。一是对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单一项目省财政最高补助金额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二是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省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三是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期间,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承办科室:规划和产业政策科)
5.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一是对支持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增强核心竞争力,对新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二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许昌市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承办科室:规划和产业政策科)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类
1.技改示范项目后补助。对技改示范项目(技术改造、绿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的设备、软件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承办科室:规划和产业政策科)
2.机器换人示范项目后补助。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省财政按照不超过整机购置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承办科室:装备工业科)
3.首台套技术装备补助奖励。一是对经国家、省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对省内研发制造单位,省财政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300万元的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省财政按实际投保费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二是对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承办科室:装备工业科)
4.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奖励。一是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二是对首次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承办科室:产业融合办公室)
5.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奖励。一是对新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省财政一次性奖补50万元,市财政奖励20万元。二是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单项产品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承办科室:产业融合办公室)
6.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奖励。一是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其中,平台入选培育对象后,先给予补助总额的40%;平台通过验收,再给予补助总额的60%。二是对首次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平台入选培育对象,通过验收后,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承办科室:产业融合办公室)
7.省财政对试点示范、认定项目奖励。一是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二是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承办科室:材料工业与节能利用科、规划和产业政策科、科技和电子信息科、消费品工业科)
8.市财政对试点示范、认定项目奖励。一是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二是对新认定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三是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四是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试点示范或称号,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办科室:材料工业与节能利用科、科技和电子信息科)
9.产业创新载体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承办科室:规划和产业政策科)
10.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一是对列入省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在培育期内,省财政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年度内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凡认定为省创新中心的,省财政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年度内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是对晋升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支持政策外,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承办科室:科技和电子信息科)
(三)特定行业定向支持类
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智能化终端(模组)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新创办企业,自投产达效年度起,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30%的,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50%的给予50万元奖励。(承办科室:科技和电子信息科)
2.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品。一是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二是对生物制品1—3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1—3类、中药1—4类,获得临床实验批件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生产批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三是对获得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类3类及医疗器械2—3类注册证书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承办科室:消费品工业科)
3.食品工业企业。对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承办科室:消费品工业科)
4.军民融合发展。一是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二是对首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三是对获得国家、省级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项目,按实际到位政策性专项资金的50%,市财政给予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奖励。(承办科室: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科)
(四)申报流程
1.省级奖励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每年10月份左右,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经企业自愿申报、工信部门逐级审核、评审、信用审查、查重、答疑、公示等环节,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申报年度次年3月份左右由财政部门下达。
2.市级奖励资金。主要是企业取得相关资质、荣誉、试点、示范等,进行奖励。不同项目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申报条件有所不同,具体以项目申报通知为准。每年2月底前由县(市、区)工信部门组织企业对上年度拟奖励项目进行申报、审核,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县(市、区)上报的拟奖励项目进行汇总、复核,公示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最终奖励项目、金额以政府表彰文件为准。
同一个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项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的奖项,按支持奖励资金最高一项奖励执行,不重复叠加奖励。
(五)承办科室及联系电话
1.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科,2968211
2.规划和产业政策科,2965261
3.产业融合办公室,2962169
4.科技和电子信息科,2967705
5.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2965057
6.中小企业服务办公室,2965055
7.材料工业与节能科,2965510
8.装备工业科,2965507
9.消费品工业科,2965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