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申报和复核工作的通知》(工财函〔2022〕204号)等文件精神,我厅拟组织开展2022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报和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备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有关要求。
(五)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三、有关要求
(一)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按照《目录》有关要求,填写《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附件1)。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所辖范围内地方企业的申请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于2022年8月31日前形成报送文件,连同审核后的申请报告(纸质版一式4份和光盘3份)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务审计处,电子版同步发送邮箱;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申请材料通过中央企业集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对2020年至2022年已享受政策申请复核的企业应按照《目录》有关要求,填写《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附件2)。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所辖范围内地方企业的复核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于2022年8月31日前形成报送文件,连同审核后的复核报告(纸质版一式4份和光盘3份)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务审计处,电子版同步发送邮箱;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复核材料通过中央企业集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已享受政策企业,如《目录》中相关装备或产品技术规格、名称等有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免税资格。
(四)已享受政策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交复核报告的,视同放弃免税资格,自下年度1月1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五)对于《目录》中执行年限为2022年到期的产品,企业无需申请或复核。
(六)特殊情况下,享受政策企业名单未能在下年度1月1日前印发,企业可凭《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附件3),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宣传工作,对照最新政策和《目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确保需复核的企业应核尽核,争取免税政策惠及更多企业。相关政策文件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文件发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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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工业处朱景萍6550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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